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54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包瑜健 职务:主任 第三人:嘉善某公司 第三人:嘉善某管理公司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罗星街道办事处2024年4月3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4月1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本案与嘉善某公司、嘉善某管理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回复意见。 申请人称: 嘉善某公司和嘉善某管理公司擅自在商场外墙开门搭建钢楼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任何建筑物的建设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有合格证明就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要求,商场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钢质户外楼梯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无需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万联城商贸中心东区广场设置钢质户外楼梯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访反映后,于2024年3月28日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出具《征询意见函》,征询嘉善某管理公司在罗星街道万联商贸中心东区广场设置钢质户外楼梯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要,嘉善某管理公司上述行为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4月2日,资规局出具《复函》:“……根据你单位来函中提供的材料,该钢质户外楼梯已取得平湖辰达钢结构厂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同时对于设置该钢质户外楼梯行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并无相关管理规范,故本机关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根据资规局出具的《复函》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钢质户外楼梯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无需对其进行处罚。二、申请人信访反映开发商存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该信访属于重复信访。2023年3月29日,由嘉善县信访局牵头,被申请人联合资规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就**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另外,申请人此前已多次信访反映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均已进行了回复。现申请人再次就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信访,该信访诉求属于重复信访,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三、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要求退租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该请求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如对租金收益不满,或要求退铺退租的,可按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或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民事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嘉善某公司答复称:**中心系由其投资建设完成,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符合嘉善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到目前为止申请人从未起诉要求嘉善某公司承担违约情形,因此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符事实,理由得不到支持。 第三人嘉善某管理公司答复称:嘉善某管理公司接受**中心业主的委托经营管理**中心商业项目,为招租的业态经营需要安装了钢结构楼梯,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嘉善**中心为本县大型商贸综合体。申请人系嘉善**中心业主,2015年9月15日与嘉善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号商铺,于同日委托嘉善某管理公司经营管理。2023年至2024年间多次信访,举报虚假宣传、虚拟分割商铺等,要求全额退铺退款。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反映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虚假宣传误导买卖合同,增加商场楼顶**建筑(已拆除部分),导致业主受骗和增加商场外墙违法搭建钢楼梯两座,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都不在规划之内,应退回其房款。该事项后流转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号码为2024031905325)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受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答复申请人,“***东侧2个铁质楼梯已于2023年9月拆除,因三楼经营业态消防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厂家定做两座成品钢结构楼梯,上述两座钢结构楼梯均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范围。现有证据材料包括业主提供的材料,如易拉宝宣传资料等,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业主如有其他新的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据材料,可向县市场监管局继续提供证据,以便调查。如对租金收益不满,或要求退铺退租的,可按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或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民事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答复意见截图、钢质楼梯照片、《**中心**商业部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信访办理历次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页截图、受理告知书、基本情况登记表、《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善政发〔2022〕25号)、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函、现场照片、楼梯产品合格证、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函、《竣工验收备案表》《钢材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防腐涂料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防火涂料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高强度螺栓质量证明书、实验报告》等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网上提出信访事项,举报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虚假宣传误导买卖合同等,其目的是为了退回其购房款。申请人与第三人嘉善某公司、嘉善某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予以受理并答复,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举报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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