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42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兴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