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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1-03 09:35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40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意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9日收到。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于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在复议审理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件《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个月未见答复。11月28日被申请人方来电,告知其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遗失了,让其补寄。11月29日补寄后,12月5日,又称没有收到。申请人从微信发送了寄件单号后,被申请人12月6日寄来了答复书。其答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的规定,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行为既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又擅自在2012年采用《嘉善县人民政府2004年1**号》规范性文件。2013年因所谓的拆迁,被申请人或者是***村委会作为拆迁人,把鲁某二作为被拆迁人的48.26㎡的合法房子拆了,把鲁某二与朱某某夫妻安置到敬老院,鲁某二总共领取了**元拆迁款,其中有房屋折价费、宅基地折价非、绝大多数的家具及生活用品折价费等。鲁某二2014年逝去,女儿鲁某某作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依法提出了赔偿申请。被申请人到12月6日才有了答复,作出了“不应对适用土地法、拆迁协议书不存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依法赔偿住房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从而不履行赔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显属推诿不作为。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23年12月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答复复印件1份2页;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1份1页;

3.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已选择通过信访解决该事项,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系对信访事项不服而请求履职,应当通过信访途径救济,而非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救济。在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基于该信访事项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无论表述为对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答复等行为不服而要求履行职责,还是表述为对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要求履职,本质上仍为对信访事项不服,应当通过信访途径救济,而非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信访事项一般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就该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该事项已通过信访多次受理,并已办结。2022年9月19日,邱**通过浙里办反映鲁某二相关事项,该事项已于2022年11月9日办结。2022年10月20日,邱**通过领导信箱给省长写信反映鲁某二相关事项,该事项已于2022年12月24日办结。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与2023年12月6日向答复人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申请的事项与其在前两次通过信访途径提交的事项一致,均是请求解决申请人鲁某某父亲鲁某二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综上,申请人现已选择信访途径解决鲁某二相关事项,且该事项已办结,其对该答复书不服本质上仍为对信访事项不服,应当通过信访途径救济,而非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二、本案中不存在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形,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推诿不作为”的行为。鲁某二原为**市**工人,非农业集体户口,2006年1月11日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至城西非农集体户;鲁某某,系鲁某二女儿。2012年3月,鲁某二与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鲁某二同意嘉善县魏塘街道***村民委拆迁鲁某二坐落于***村**浜**-*的房屋,明确甲方应当补偿给乙方**元,按时腾空奖**元。同时,鲁某二与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下内容:“1.乙方在魏塘街道***村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46.26平方米,按每平米**元补偿,合计一次性经济补偿3**元;2.乙方同意上述经济补偿后,不再享受任何安置政策,拆迁安置就此结束。”2013年4月7日,鲁某二签字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元,其中包括协议书金额**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元,2012年基价调整**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其所述“签订协议书的文件已经废止”等,经过核实相关文件虽有调整,但未对补偿的标准产生影响,且该事项其先前已经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街道已于2023年3月7日进行信访答复。综上,申请人反映的鲁某二坐落于***村**浜**-*的房屋的拆迁相关事项,合同双方均履行完毕,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鲁某二本人均已领取,现在要求依法赔偿住房、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不存在违法的行为,敬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鲁某二相关事项9月19日信访记录复印件1份5页;

2.鲁某二相关事项10月20日信访记录复印件1份7页;

3.2023年8月21日与2023年12月6日向答复人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1页;

4.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2页;

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2页;

6.拆迁补偿款领取页复印件1份3页;

7.鲁某二相关事项2023年3月1日信访记录复印件1份4页;

8.善政发[2007 ]**号文件;

9.善政[2004]**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鲁某某的代理人邱**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称:其父母原住房在***村**浜**号-*#,2013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魏塘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与其父亲鲁某二签订了房屋和宅基地征收合同,补偿了**元,把两老送入了敬老院,房屋被拆,成了无房户,2014年父亲逝世。2022年征收工作到了建造和分配安置房时期,经咨询、信访有关部门,答复是“没有这个政策”来安置。到目前为止,了解到签订合同是在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收文件的情况下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不合法的,有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为证。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九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保护群众利益,依法赔偿住房、安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鲁某二于2006年1月11日,从浙江省**县**至嘉善县**非农业集体户。2012年3月22日,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嘉善县魏塘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实施**小区安置工程拆迁,与鲁某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鲁某二同意拆迁坐落于***村**浜的**-*#(合法户型建筑面积46.26㎡)房屋,合计补偿款为**元。2012年3月22日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鲁某二另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2004]**号文件第十四条“全家均为城镇户口,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不具备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除对其所有的房屋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外,再给予原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经济补偿”之规定,约定鲁某二在魏塘街道***村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46. 26平方米,按每平米**元补偿,合计一次性经济补偿**元,鲁某二同意上述经济补偿后,不再享受任何安置政策,拆迁安置就此结束。鲁某二于2013年4月7日签字领取上述补偿款**元、一次性经济补偿款**元、按时腾空奖**元,拆迁附属物补偿明细表(协后)**元,房屋价格评估变更联系单(基价调整)**元,总计拆迁补偿款**元。2007年4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制定善政发[2007]**号文件《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发嘉善县城市新区农村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2004]**号文件(该文件全称为《印发嘉善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07年5月1日废止。善政发[200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不具备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除对其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原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800元/㎡的经济补偿。该户家庭人员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本村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也可以选择公寓式安置、安置面积安置收回的合法户型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安置房屋市场中心价优惠1000元/㎡结合层次差价计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安置市场中心价结合层次差价计算。”前期申请人就所述“签订协议书的文件已经废止”等进行过信访,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作出信访答复,认为相关文件虽有调整,但未对补偿的标准产生影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如下:“经调查,鲁某二原为湖州市**工人,非农业集体户口,2006年1月11日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至**非农集体户;鲁某某,系鲁某二女儿。2012年3月,鲁某二与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鲁某二同意嘉善县魏塘街道***村民委拆迁鲁某二坐落于***村**浜**-*的房屋,明确甲方应当补偿给乙方**元,按时腾空奖**元。同时,鲁某二与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下内容:‘1.乙方在魏塘街道***村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46.26平方米,按每平米**元补偿,合计一次性经济补偿**元;2.乙方同意上述经济补偿后,不再享受任何安置政策,拆迁安置就此结束。’2013年4月7日,鲁某二签字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元,其中包括协议书金额**元,一次性经济补偿**元,2012年基价调整**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申请人反映的“签订合同是在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收文件的情况下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不合法的,有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据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为证。”鲁某二坐落于***村**浜**-*的房屋的拆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土地征收指的是将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答复涉及到的土地拆迁后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没有转化为国有,没有被征收,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反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该案中双方已达成了一致,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不存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综上,鲁某二坐落于***村**浜**-*的房屋的拆迁相关问题,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等鲁某二本人均已领取。申请人要求依法赔偿住房、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相关政策问题,可直接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于12月7日收到答复。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善自然资规新答〔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魏塘街道南暑村**浜**-*#房屋所在地块目前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幽兰自来水厂四期征迁安置点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村**新社区(现为**新区)。原鲁某二房屋(***村**浜**号-*#)位于上述征迁安置点范围内,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并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2012年3月22日,嘉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嘉善县魏塘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就***村**浜**号-*#房屋,与鲁某二就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对房屋建筑物及装修、旧房回收补偿、附属物、宅基地面积补偿等作出明确约定,各项补偿金额总计**元,上述款项鲁某二于2013年4月7日签字领取,上述两份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就案涉房屋相关事项多次进行信访。申请人时隔10多年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依法赔偿住房、安置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