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43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33042116**788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