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陆某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1-03 09:56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45号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职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机关在复议审理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理,返还申请人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公房的房卡。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丈夫沈某某,曾经居住在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公房内,2009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与丈夫沈某某安排位于嘉善善县魏塘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的廉租房并取走了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公房的房卡,说是暂时取走以后会返还,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讨要房卡不果。申请人2023年10月19日在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到该房卡(房屋编号**)记录,上面显示直管公房住户状态是退租,住户名称是腾空,住户编号**,地块编号***,面积23. 76平方米,备注安置廉租房后封存,停租日期却是2021年1月5日。申请人感觉在拿廉租房的当时被工作人员欺骗了。但2009年拿廉租房时申请人并没有办理拿公房换廉租房的同意手续,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返还房卡申请书》向被申请人请求返还申请人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公房的房卡,并在相应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在得到申请人请求后却不作出行政答复和处理。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陆某某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提交的《返还房卡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直管公房的房卡。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随即查阅了申请人涉案相关案卷及资料,并查明基本事实如下:(一)申请人陆某某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情况。申请人陆某某于1996年6月起开始承租**大街**号公房;1999年12月,其换租至**路**号(即**路**号)国有直管公房。根据申请人最近年度的《直管公房租用卡》中“承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承租人为本案申请人陆某某,承租的直管公房地址为**路**号,使用面积为23.76平方米,月租金额19元,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显示“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可凭本合同和续租申请,签订续租合同”;第十条约定“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十五日内交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甲方退还保证金”。(二)申请人家庭户换租廉租住房并退租直管公房的情况。2008年12月,申请人陆某某的丈夫沈某某代表其三口之家向嘉善县廉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承租廉租住房,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其中,2009年7月22日,申请人丈夫沈某某签署了《承诺书》,承诺愿意“将现居住的公房无条件交还给建设局公房管理部门,原有公房内的装修,不需要进行补偿”;同日,嘉善县廉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沈某某共同签署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批准同意将***幢*梯**室公编LF***配租给该户使用,使用面积为66.29平方米。同期,申请人陆某某及其丈夫沈某某按照《承诺书》承诺内容及《承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退租了**路**号国有直管公房,交还了《直管公房租用卡》及钥匙,并搬离该处房屋。根据2009年7月22日《嘉善县房管所公房使用费变动承退租通知单》显示,申请人陆某某于当年8月退租**路**号国有直管公房(L***),8月起停缴租金(月租金19元)并安置廉租房;2009年7月23日《嘉善县房管所公房使用费变动承退租通知单》显示,申请人陆某某及其丈夫沈某某户承租**幢*梯**室(LF***),8月起缴纳租金,月租金108元。同期,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系统中数据更新后亦显示**路***号国有直管公房(L***)自2009年8月1日起停租,住户状态显示“封停”,备注栏显示“安置廉租房后封存”。(三)申请人就本案所涉直管公房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情况。2021年3月12日,经嘉善县信访局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转办,申请人陆某某的信访件,其诉求内容为:“我们本来是有直属公房,现在变成**小区的廉租房,签订告知书的时候不让我们看前面内容,让我们直接签字,我们觉得本来有房,现在变成无房了,要求有房卡。” 2021年3月18 日,被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对申请人陆某某提出的直管公房房卡诉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经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3年11月8日17:20致电申请人陆某某,告知其调查事实情况,并明确告知对其提交的《返还房卡申请书》诉求不予支持。二、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解除公房租赁关系,返还房卡属公房租赁行为的附随义务,申请人与涉案直管公房及其房卡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陆某某及其丈夫沈某某已于2009年7月申请并经批准换租了***幢*梯**室廉租住房,并自愿退租搬离**路**号国有直管公房,至此其已与原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解除前述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且其退还《直管公房租用卡》及房屋钥匙的行为均属于其自愿、主动行为。被申请人下属原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依法收回涉案国有直管公房及其房卡、钥匙,并依法依约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且程序合法。所谓“房卡”,其实就是《承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书面载体。申请人陆某某在解除前述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后,主动、自愿交还房卡即属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在申请人陆某某未与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就涉案国有直管公房建立新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则不存在所谓“返还房卡”的附随义务。申请人陆某某在解除公房租赁合同之后,与涉案国有直管公房已不存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更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交付”或“返还”房卡。因此,申请人陆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返还房卡”,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如何处置涉案公房的房卡对申请人陆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返还房卡的义务或职权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订)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陆某某自其家庭户于2009年7月主动返还涉案**路**号国有直管公房房卡至今,已有十四年余,早已超过前述条款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陆某某提出的返还房卡申请,尽职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告知回复;申请人陆某某已与被申请人所属公房管理部门解除公房租赁关系,其与涉案国有直管公房及其房卡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人陆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陆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陆某某于1996年6月起开始承租**街**号公房;1999年12月,其换租至*路**号(公房编号L***,即**路**号)国有直管公房。2003年1月申请人与沈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12月,沈某某为户主向嘉善县廉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承租廉租住房,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沈某某及家庭成员均在《廉租住房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上签字摁印。2009年7月17日嘉善县廉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联系单》,告知沈某某户实物配租地址为***幢*梯**室,请其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项告知书签订手续。2009年7月22日,嘉善县廉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沈某某签署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批准同意将**幢*梯**室(公编LF***)配租给该户使用,月租金108元等事项。当日,沈某某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愿意将现居住的公房无条件交还给建设局公房管理部门,原有公房内的装修,不需要进行补偿等事项。同日退回陆某某原承租的**路**号国有直管公房,交还《直管公房租用卡》。该公房自2009年8月起退租。沈某某户自2009年8月起承租**公寓*幢*梯***室至今。2021年3月申请人就上述直管公房和廉租房事宜进行信访,要求有房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取得公租房(原廉租房)实物配租后,需自愿退还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及房卡,申请人家庭作了明确承诺。被申请人也已明确告知,对其诉求不予支持。202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返还房卡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直管公房的房卡。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以电话形式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返还公房房卡申请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项告知书》《廉租住房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嘉善县房管所公房使用费变动承退租通知单》、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直管公房管理系统查询记录、通话记录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职责。2009年7月,申请人户退回原承租的**路**号国有直管公房,交还《直管公房租用卡》。申请人对2009年7月交还《直管公房租用卡》有异议,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出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公房房卡一事已于2021年进行过信访,被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对其诉求不予支持。202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返还房卡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直管公房的房卡,本次申请实质仍为信访。综上,本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