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1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善市监举不立告〔202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