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6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到,于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9日,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魏塘街道办事处所谓的协议书承诺的补偿款已到位的具体情况,其补偿款来源的问题作答复。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答复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回复,没有告知申请人从何处寻找答案。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显属推诿不作为。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完成履职,不存在推诿不作为。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答复。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5日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6收到了该答复,被申请人已完成了履职行为。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只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且以纸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实践中,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通常表现为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是向行政机关询问某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解答某行为或现象的原因等。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要求魏塘街道办事处提供,鲁某二于2013年和某某村委托某某拆迁公司所签订协议书的,鲁某二所领到的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是村委会资金还是魏塘街道办事处资金?还是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金?”信息没有明确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定描述,其描述形式采取了三个问句的形式,显然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属于咨询类信息。另外,根据申请人的描述信息特征“鲁某二于2013年和某某村委托某某拆迁公司所签订协议书的”,事实上仅存在2012年鲁某二和某某村委托某某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鲁某二和某某村委托某某拆迁公司所签订协议书”不存在,其指向的信息当然不存在。三、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其复议请求因此也应当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而非其所述的“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申请人依据的法律是已被修改的法律,不能在该案中适用,其诉请也因之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的行为,敬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9日,申请人鲁某某向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描述为:“要求魏塘街道办事处,提供鲁某二于2013年和某某村委托某某拆迁公司所签订协议书的,鲁某二所领到的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是村委会资金还是魏塘街道办事处资金?还是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金?”。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编号2***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查询,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1月6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及邮件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对鲁某二领到的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来源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答复,明显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咨询活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为“属于咨询类信息”,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未告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依据,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咨询,在案涉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该信息不存在”,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不存在”作搪塞、不作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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