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13号 申请人:丁某某、金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丁某某、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于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本案与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商品房的建设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案涉商品房开发单位、建设单位为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商品房存有消防违法情形,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申请人特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称案涉项目于2023年6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验收备案,只是建设单位在收到补正告知书后迟迟未补正申请材料,对此种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案涉项目中关于消防报审和消防竣工验收材料等有关消防方面的信息答复均为:信息不存在。因此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案涉项目根本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及审批备案,这也将导致案涉房屋藏有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未进行消防验收及备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私自进行房屋交付,符合前款规定所述的“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在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后,并未就其实质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丁某某、金某某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申请针对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就直接交付“***”项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进行了核查,并查明基本事实如下:“***”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于2023年6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6月22日,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23年6月23日,该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消防备案,因申请材料缺失,被申请人未出具备案凭证,并于申请当日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公司自收到《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后,至今未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函送达给了丁某某、金某某。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涉及监督管理依据:依照《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案涉及的处罚条款: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因自2022年6月1日起,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案涉“***”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适用有关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抽查规定,不适用有关特殊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补正程序,但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本案中,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由此可见,抽查系消防备案的后置程序。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本案中,“玺悦府”项目尚未取得消防备案凭证,无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被抽取为检查对象,因此不适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凭证,不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第三人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丁某某、金某某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和6月18日与第三人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分别购买第三人的***项目*号楼****号和*号楼**号房屋。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丁某某、金某某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申请:针对第三人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就直接交付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经被申请人核查,“***”项目,为住宅项目,属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第三人嘉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6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当日,第三人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23年6月23日,第三人提交了**镇2018-**号地块住宅项目合同一段配套*#楼、*#-*#楼,**镇2018-**号地块住宅项目合同二段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当天向第三人送达《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第三人,经核查,需补正以下材料:1.缺少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2.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缺少单体竣工图纸);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内容缺项。第三人至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前一直未补正。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告知两位申请人:第三人于2023年6月23日申请办理消防备案,因申请材料缺失,被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第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人至今未补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补正程序,但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确实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消防备案,因迟迟未补正申请材料,对此种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下一步,被申请人会督促第三人补正材料,尽快办理消防备案。当天,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邮寄给二位申请人。二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建设部门承接。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2022年6月1日起,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由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中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项目住宅建筑高度不足54m,不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以上事实有《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查处申请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版)第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玺悦府”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所指的特殊建设工程,无需实行消防验收。“玺悦府”项目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消防备案申请,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后,未告知合理补正期限不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规定,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被申请人未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告知合理补正期间,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第三十五条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为由,未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而告知申请人下一步会督促第三人补正材料,尽快办理消防备案,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