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17号 申请人:俞某一 申请人:俞某二 申请人俞某一、俞某二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督促纠违通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魏塘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是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临时机构。2024年1月19日,魏塘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两位申请人送达《督促纠违通知书》(编号:魏[2024]0**号),通知两位申请人,根据“三改一拆”行动部署,督促两位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前自行拆除(整改)位于魏塘街道**村**港**号西侧的违法建筑(构筑物、简易棚),逾期不自行拆除(整改)的,将提请有关机关启动执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督促纠违通知系嘉善县魏塘街道办事处下设临时机构作出,其通知书上的内容系对两申请人的督促告知,该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另查明,2024年1月29日,两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补偿款合计**元,之后上述案涉建筑已进行拆除。故案涉督促纠违通知不存在侵犯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两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俞某一、俞某二的行政复议申请。 两位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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