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19号
申请人:嘉善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罗某
申请人嘉善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嘉善工决[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