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29号 申请人:吕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吕某、张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苑小区2023年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涉嫌违法违规的调查处理决定》,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张某系嘉善县魏塘街道***苑*幢*单元1**室的登记权属人,房屋建筑面积89.53平方米、吕某系嘉善县魏塘街道***苑**幢**单元1***室的登记权属共有人,房屋建筑面积129.49平方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两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投诉嘉善县***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违规开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投诉的事项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对两位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苑小区2023年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涉嫌违法违规的调查处理决定》,属于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对两位申请人区别于其他业主共有利益的个人权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会对两位申请人作为业主的专有利益造成损害。两位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提起复议,不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吕某、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吕某、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两位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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