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38号
申请人:赖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某副食品店(经营者:蒋某某)
申请人赖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