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4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善县某超市(经营者:彭某)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善市监云不立告〔2024〕Z**2号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