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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1-06 09:4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45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兴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余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