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46号 申请人:俞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未履行姓名变更登记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注: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嘉善县公安局提出更改姓名登记申请,嘉善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9日向申请人出具《嘉善县公安局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姓名申请事项已转嘉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姓名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俞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