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善冒撤登字〔2025〕第2号 当事人: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4505630T 住所(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3788号2幢1904室-1 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林文雄、林文滨、林淑英、林淑惠、赵凤銮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申请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2024年8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01年12月28 日。2007年8月1日,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由林文石、林文雄、林文滨变更为林文石、林大钧、江素珍。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林文石变更为江素珍。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由林文石、林大钧、江素珍变更为林伟钧、江素珍。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江素珍变更为徐秀琴,投资人(股权)备案由台湾中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徐秀琴。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林伟钧、江素珍、金伟变更为徐秀琴、林聪志。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由股东名称(送达委托人): 台湾中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人: 金伟变更为股东名称(送达委托人): 徐秀琴; 接受人: 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2003年8月18日选任林王素娥为董事长,对外代表中兴木业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陆圣江到本局称:其受林文雄、林文滨、林淑英、林淑惠、赵凤銮5人的委托举报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现要求撤销该公司2007月8月1日、2019年5月29日、2023年05月26日变更登记(备案)。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2024年12月4日,本局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对关于拟撤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部分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向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授权人徐秀琴、原股东中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妍、金伟、汪洲,原法定代表人林文石、原董事林大钧、原法定代表人江素珍发函询问,截止到2025年2月17日,以上主体及人员均不配合调查。2024年11月28日,本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人员到场确认。2024年11月30日,本局向林文雄、林文滨送达询问通知书接受询问调查,2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 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分别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县商务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县北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人民银行嘉善支行协助调查。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分局)协助调查。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经核查,我院未受理当事人为林文雄、林文滨、林淑英、林淑惠、赵凤銮的案件,也未受理涉及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民事、行政案件。因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无相关诉讼案件,故对你局拟撤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我院无异议,请你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1、你局提供的产权证号为浙(2021)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8595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2、不动产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56号)查询范围,请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3、是否同意撤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内容,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截止到2024年11月25日,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4505630T)在嘉善县没有查询到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1.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于2002年3月15日被原地税被列为非正常状态,于2003年2月1日被原国税被列为非正常状态;在现有可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纳税记录。2.未查询到该企业处罚处理结果。3.未查询到该企业领购发票的记录,当时也未实行实名办税与发票邮寄业务。4.未查询到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系统中仍为林文石;因时间间隔较长,已无法找到相关纸质材料与文件。5.税务情况如上所述,请贵局自行决定是否撤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登记、备案。6.在税务方面预计不会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贵局要求协查的内容为诚会验字[2003]第304号、诚会验字[2041第186导、诚会验字[2004]第208号等三份《验资报告》档案,涉及2003年、2004年审计档案保管,至今已逾19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1号)第十条,上述档案我所已经销毁,故无法查实需要我们协助调查的事项。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商务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县北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嘉善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分局)截止2025年2月17日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登记、变更注册材料一份191页,证明当事人登记、变更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27日陆圣江询问笔录一份5页、陆圣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1页和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相关登记情况、陆圣江身份和地址确认书情况; 证据三:陆圣江提供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一份5页及相关材料六份42页,证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证据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原件一份3页,证明向陆圣江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证据五:2024年8月28日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证明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址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丛文彦提供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原件一份5页及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照片一份3页及相关材料八份52页,证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事实和相关材料; 证据七: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一份1页,证明本局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 证据八: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021-1)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中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九: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021-3)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十: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06-1)一份2页、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06-2)一份2页、邮件详情1份、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林文雄、林文滨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1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嘉善县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二: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2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公安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三: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3)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网页截屏一份2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四: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4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五: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5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六: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6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商务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七: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7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八: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8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北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九: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09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二十: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410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嘉善支行协查的情况; 证据二十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11810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分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二十二: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1)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委托代理人林妍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十三: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2)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委托代理人金伟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和邮件退回。 证据二十四: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3)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委托代理人汪洲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十五: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4)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原法定代表人林文石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和邮件退回。 证据二十六: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5)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原董事林大钧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和邮件退回。 证据二十七: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1506)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原法定代表人江素珍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和邮件退回。 证据二十八:2024年11月28日陆圣江询问笔录一份9页,证明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并通知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人员到场确认的通知; 证据二十九:授权委托书原件五份5页,证明授权委托书事实; 证据三十: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29-3)一份2页、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29-4)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林文雄和林文滨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十一: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129-5)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中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十二: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八份8页,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出入境情况; 证据三十三:拟撤销公司部分登记事项公示一份2页,证明我局将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三十四: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21201)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徐秀琴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十五: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21201号)一份2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北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协查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开展调查,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将当事人的相关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可以撤销当事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 对申请人提出撤销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浙江林长兴木业有限公司2007年08月01日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2019年05月29日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2023年05月26日投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备案)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应当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撤销信息。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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