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嘉善政复〔2024〕162号 李某某: 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9日收到你以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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