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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3-27 10:5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嘉善政复〔2024〕162号

李某某:

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9日收到你以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