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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4-02 10:45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57号

申请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俞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经补正后,本机关于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日内主动公开《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称: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主动公开《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下发<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1号)是由嘉善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该文件并非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二、申请人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发<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1号))文件。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上述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上述文件的义务,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4日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ashan.gov.cn/art/20

24/5/14/art_1229199096_2519855.html)主动公开了《关于下发<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1号)文件。

以上事实有《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一页、《关于下发<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页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本案中,《关于下发<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1号)此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不具有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如需要获取《嘉善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也可以直接到上述网址自行获取。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从而行使监督权,而不应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提出。本案中,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未侵犯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