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58号 申请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俞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经补正后,本机关于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在20日内主动公开西政〔2022〕14号《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且对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没有主动公开西政〔2022〕14号《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其不能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规定,申请履职而提起行政复议的首先要有“申请”行为,且经申请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本案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故其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主动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三、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只能在对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根据该条文,申请人要对被申请人的规范性文件《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提请合法性审查的,需存在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并无依据该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2022〕14号))文件。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上述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上述文件的义务,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2022〕14号)此政府信息违法,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从而行使监督权,而不应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提出。本案中,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未侵犯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案未涉及被申请人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2022〕14号)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机关对该文件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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