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64号 申请人:焦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第三人:谢某 申请人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于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本案与谢某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殴打他人,早上申请人出门准备买早餐和上班,由于双方都未看到对方,无意间发生了身体摩擦。申请人没有骂对方,对方骂申请人都没有还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2024年4月23日早上,申请人在嘉善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幢西侧路边因纠纷故意伤害谢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相关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接到谢某报警后立即受案调查。经依法调查后,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当日送达申请人并执行行政拘留。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024年4月23日早上,申请人在嘉善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幢西侧路边看到与其存在矛盾的谢某,遂主动上前多次采用身体和肩部撞击、手击等方式故意伤害谢某,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谢某拒绝调解,对申请人依法应给予治安处罚。申请人提出的“无意间发生了身体摩擦”与客观证据不相符。被申请人综合考虑了全案的前因后果、违法行为手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认错认罚的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敬请复议机关维持。 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早上,被申请人姚庄派出所接到第三人谢某报警称在嘉善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幢西侧路边被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多次采用身体和肩部撞击第三人,另用手打第三人头面部。现场发现第三人头面部有挫(擦)伤及红肿。经依法调查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当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善公(姚)行罚决字〔2024〕0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决定当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申请人当日被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视听资料、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第三人的报案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及时到场处置,作出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后,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办案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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