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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4-02 11:28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67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材料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某某溇**号处有房屋,用于居住生活。因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的需要,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制作或保存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之需要,征收申请人位于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某某溇**号处的房屋及坐落土地,发布涉及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2024年5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被申请人公开的是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不符,被申请人告知到镇政府查询。申请人去镇政府查询,被告知不能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符。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予公正裁判。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4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许某某提交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因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申请人位于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某某溇**号处的房屋及坐落土地,发布涉及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申请的 “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项目征地红线图”即为《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主要内容为“你申请的征地红线即为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本机关同意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被申请人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途径和时间”之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程序合法。2024年4月13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许某某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并于当日寄送申请人,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许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浙江省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或保存的,因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申请人位于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某某村某某溇**9号处的房屋及坐落土地,发布涉及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经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申请的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项目“涉及某某村某某溇处征地红线图”即为《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已主动公开了征收土地公告(善征[2022]

05-010号),具体网址为http://www.jiashan.gov.cn/art/

2024/2/2/art_1229373860_5261608.html,该公告内容包括了征收土地公告(善征[2022]05-010号)及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的征地红线即为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本机关同意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复印件提供给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该答复及示意图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寄送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及寄送单、征收土地公告、《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嘉善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收土地公告(善征[2022]05-010号)发布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及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红线图,该图包括了某某村某某溇征地红线范围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即为《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示意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公开给申请人,符合法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善自然资规信答〔2024〕年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