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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嘉善县罗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4-02 15:1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4〕7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罗星街道办事处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经补正后,本机关于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与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案件审理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月1日国家信访局上的意见答复书。

申请人称: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嘉善某项目中存在虚假门牌号,产证号**和合同上签字盖章的门牌号**不一致,合同上的2204才是实体商铺,申请人找不到商铺位置。申请人23年去房产编号登记处,登记处给申请人提供的某项目的门牌号的编制就是罗星街道提供的,申请人认为存在涉嫌虚假产证,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违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请求对开发商虚拟登记虚假门牌号进行深入调查,并审查产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某项目商铺退铺等问题”。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就申请人反映内容予以了答复,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此前已多次信访反映要求退铺,本案所涉信访属于重复信访,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三、申请人要求督办虚假门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嘉善县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书》及所附图纸,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某项目门(楼)牌号编制确认》:申请人购买房号**的商铺对应的门牌号编制确认为**号。因此,不存在办理虚假门牌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嘉善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答复称:1、申请人向第三人购买的嘉善某项目的商铺,对应的商铺产权已登记到申请人本人名下,第三人已尽到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嘉善县罗星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已经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充分答复,有理有据,故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嘉善某项目为本县大型商贸综合体。申请人系嘉善某项目业主,2016年10月9日与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东区**号商铺。2022年至2024年间多次信访反映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虚拟分割商铺等,要求退铺退款。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反映开发商存在销售虚拟商铺,虚假登记门牌号,预售许可证从未更新等违法行为,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该事项后流转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受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答复申请人,“关于退铺退款问题:经查,业主方签订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商铺委托经营属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租金收益应该按照双方之间签署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其如对所在楼层可售面积租金总收入计算有异议的,按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出租合同和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关于虚拟商铺的问题:经查,2011年5月16日嘉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获取《交地确认书》,取得2003-*、2004-**号地块。2012年12月,根据善发改投〔20**〕**号、**号文件,同意某项目东西两区初步设计。2013年3月29日以东区、西区整体为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上并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关于商户用作废的不动产证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县市场监管局已受案正在办理中,届时会以行政程序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答复意见书截图、《嘉善县罗星街道某项目(楼)牌号码编制确认》、房产证照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页截图、受理告知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办理历次截图及基本情况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书》、图纸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网上反映开发商存在登记虚假门牌号、销售虚拟商铺等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退铺退款。申请人与第三人嘉善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申请人的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诉求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的答复释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