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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一期
发布日期: 2025-04-22 10:40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1306630194ZX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坎大茶生鲜超市销售的老姜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1306630063ZX、XBJ25330421306630062ZX的铁棍山药、线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大云镇杨强生鲜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线椒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