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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 2025-04-07 11:16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取得我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时间计算到申请之日 ( 含 ) 。

2.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是指离异(最近一次离婚到申请之日(含)须满1年以上)或丧偶的单身居民和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

3.家庭成员无享受我县农村征迁补偿安置或曾作为户主申请到农村宇基地使用权。已享受过嘉善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实物和货币补助、一次性取得住房补贴和领取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不得再次享受公租房保障。

4.申请主体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之内(含)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县民政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我县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75元/月。

5.申请家庭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我县商品房均价为14359元/平米。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含);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我县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75元/月。

7.除上述标准外,同时还需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被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年满60周岁以上(含)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或有年满60周岁以上(含)且子女家庭无房产,或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二、申请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1)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

(2)申请家庭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家庭人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司法文书(调解书)。

3.申请家庭中如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及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车辆登记的,需提供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6.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家庭子女关系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子女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县外无房产承诺书。

8.其他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需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提交。

注:如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第7点中第(1)、(2)、(4)任意项的,可不提供申请材料第6、7项。所在社区出具孤寡老人证明


三、常见的几种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情况

1.家庭成员已享受我县农村征迁补偿安置的;

2.曾作为户主申请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

4.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含货币安置);

5.名下有宅基地的家庭;

6.精神残疾的单人户家庭;

7.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8.已享受过房改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应保障面积大于已享受保障面积的家庭除外)。


四、办公地址及时间:

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区

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16:30

嘉善县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17:00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创业路388号

嘉善县建设局房管科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南路68号


五、信息获取途径:

网上获取:浙江政务服务网

现场获取:嘉善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台

嘉善县建设局房管科办事大厅

各镇(街道)社区


六、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73-84029402              投诉电话:12345    

0573-84059930


信息来源: 办公室(计划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