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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日期: 2025-06-04 15:09 浏览次数:

尹江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4207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尹江

2025年6月4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