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405号)要求,我局拟废止《关于印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善市监〔2017〕59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善市监〔2017〕60号)及《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法》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善质发〔2016〕33号),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反馈至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4231278。 附件:
附件1:59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2:60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附件3:善质发[2016]33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法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doc
附件4:善质发[2016]33号附件《设备安全法》自由裁量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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