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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29 16:2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嘉善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券制度,加强创新资源统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浙科合〔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包括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浙江券)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长三角券),其中长三角券重点支持跨省域提供或接受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由县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现,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等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同类型之间不得重叠,且不得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制定和完善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创新券资金预算、发放、审核及兑现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保障、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具有创新需求的,在嘉善县注册,并与开展科技合作的服务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股权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经认定入驻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等域外“飞地”的企业,等同本县注册企业同等享受创新券政策。

第七条 浙江券的接受对象为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载体。长三角券接受对象为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沪科合〔2020〕31号)规定的载体。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各类载体为县域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服务、科技奖项申报奖补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和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服务类(载体券)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载体提供的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科技评估、产品设计、大仪共享、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等技术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使用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科技评估、产品设计、大仪共享等每个单项不超过3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按不超过实际服务费用的50%直接申领抵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科技项目验收申报等需要专项审计服务单个可使用额度为2000元/项,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算,累计使用不超过1万元。

提交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设计方案、大仪共享完成证明、专项审计报告等)、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

(二)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服务类(企业券)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在善转化科技成果,需在签订先用后转合作协议后,向县科技局进行合同备案;按照投保费用80%申领使用浙江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

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先用后转合作协议、保单及支付凭证。

(三)科技奖项奖补类(企业券)

        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函。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现的方式,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分多次兑现,具体兑付时间节点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确认、兑现等环节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网上进行。企业首次申领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浙江券在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证照、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等扫描证明材料,由县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使用资格;长三角券在浙江科技大脑进行资质审核,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经审核通过后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或载体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服务结果出具后或项目完成后,须在6个月内提交创新券兑付。企业或载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县科技局开展初审、复核等工作,经核查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类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实施细则》(善科〔2019〕23号)、《嘉善县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实施细则(试行)》(善科〔2021〕8号)实施细则相应废止。

信息来源: 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