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市监稽听告〔2025〕G1号 姚红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姚红雷,法定代表人为姚红雷。2019年11月28日,该公司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2025年5月26日,姚红雷向本局举报称自己身份丢失被冒用注册为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5年5月26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5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监事张兵发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张兵未接受询问。经对张兵缴纳社保的单位调查,张兵已不在该单位上班。 2025年5月28日,本局向分别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助调查。嘉善县人民法院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反馈函:我院未受理当事人为姚红雷、张兵的案件,也未受理涉及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民事、行政案件。因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在我院并无相关诉讼案件,故对你局拟撤销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我院无异议,请你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经查询,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在嘉善无参保记录;姚红雷(居民身份证号码:4**************7)无嘉善县的参保信息;张兵(居民身份证号码:5**************5)有2014年3月-2014年5月和2025年2月-2025年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记录,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5月,2018年5月-2019年1月,2021年6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6月,2025年2月-2025年3月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我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经核对,产权证号为善字第00094646号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坐落为浙江.嘉善国际农商城9幢10号,产权人为何建忠,房屋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53.34㎡,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你局函询的房产证复印件内容一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56号)查询范围,请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嘉善县公安局和嘉善县税务局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撤销冒名登记受理通知书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证据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一份,证明我局将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四: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证据五: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二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情况; 证据六:姚红雷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姚红雷在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未来过浙江的情况; 证据七:经姚红雷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姚红雷的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证据八:由姚红雷提供的签字笔迹原件一份,证明姚红雷的笔迹; 证据九:2025年5月26日,对姚红雷的询问笔录一份、姚红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本人照片一页和身份证信息复印件一页,证明姚红雷的身份和其被冒名登记的情况; 证据十:本局发给当事人代办人丁某英的询问通知书一份和对丁某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丁某英代办当事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的情况; 证据十一:丁某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经丁某英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页,证明丁某英的身份及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证据十二:本局发给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函情况五份,证明本局向相关单位协助调查及回函情况; 证据十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刻录光盘一张,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四:本局执法人员联系张兵原工作单位的通话记录光盘一张,证明本局联系张兵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名登记事实基本清楚,同时公司监事无法取得联系,监事及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告知作如下处理: 撤销嘉善鹏来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将姚红雷作为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顾斌杰、陆裕盈 联系电话: 0573-84231268 联系地址: 浙江省嘉善县体育南路888号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