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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10 16: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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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宅基地工作发生重大变革,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除引言外,正文分七个部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范审批、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严肃工作纪律。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健全县级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责。

(三)基本原则

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

(四)加强规划管理

包括科学合理规划和加强计划管理。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及各镇(街道)建筑控制区规定等。农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

(五)严格规范审批

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审批宅基地人口的计算、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情形和宅基地审批程序。

(六)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一是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二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七)严肃工作纪律

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履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四、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1.新增年度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新增农村村民、“户”的概念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农村村民组成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

3.完善“一人户”宅基地安排

一人户,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且必须进入指定区域进行联建,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引导公寓房安置。

4.新增联体占地面积标准

二人户(小户),联体不得超过65平方米;三至四人户(中户),联体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五人及以上户(大户),联体不得超过90平方米。

5.完善申请审批宅基地人口的计算

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明确不可计入户型的情形。

6.完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新增一种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或参加农房集聚安置,再申请宅基地的。

7.明确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由镇(街道)审核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为2年。

8.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的职责分工。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3-84231236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