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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10 16: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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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宅基地工作发生重大变革,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除引言外,正文分七个部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范审批、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严肃工作纪律。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健全县级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责。

(三)基本原则

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

(四)加强规划管理

包括科学合理规划和加强计划管理。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及各镇(街道)建筑控制区规定等。农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

(五)严格规范审批

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审批宅基地人口的计算、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情形和宅基地审批程序。

(六)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一是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二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七)严肃工作纪律

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履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3-84231236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