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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宅基地工作发生重大变革,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除引言外,正文分七个部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范审批、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严肃工作纪律。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健全县级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责。 (三)基本原则 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 (四)加强规划管理 包括科学合理规划和加强计划管理。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及各镇(街道)建筑控制区规定等。农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 (五)严格规范审批 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审批宅基地人口的计算、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情形和宅基地审批程序。 (六)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一是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二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七)严肃工作纪律 明确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履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3-84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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