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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城市道路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 (二)政策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要内容 《移交接管办法》包含四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善县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所辖区域以及惠民街道、大云镇部分所辖区域(具体为东到外环路、南到沪杭高速、西至苏通高速、北至茜泾塘,总规划面积约147.01平方公里)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程接收管理 1.项目开工前。县建设局在城市道路工程开工前,明确城市道路接收管理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相互告知道路建设信息和接收管理条件。 2.项目开工后。接收管理单位可以提前参与城市道路的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交底、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等重大工程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接收管理单位。 3.项目竣工后。在城市道路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维护和管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城市道路会计核算。 (三)其他规定 1.已接收养护管理的城市道路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由接收管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建设单位对已移交管护工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县建设局组织技术部门鉴定。 2.建设单位返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前应征求接收管理单位的意见。 3.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 4.县建设局根据接收养护管理的城市道路等级、数量、状况、养护维修定额等内容编制养护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或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四)特殊情况 1.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接收管理单位可要求重新组织质量评估,评估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收管理。 2.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道路,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3.临时、紧急或较小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不得不投入使用的,经双方协商后,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由接收管理单位接管。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73-891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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