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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2025年10月22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耕地开垦费政策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耕地开垦费政策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指标的具体标准、征收程序、管理体系、使用范围等4个方面。 1.落实具体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和嘉善县耕地相关情况,耕地开垦费划分2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资金按照在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新库)验收入库产生的新增补充耕地25万元/亩收缴,使用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指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仍按照原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2.明确征收程序。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3.建立管理体系。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县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使用价格均为每亩25万元(含水田),根据实施情况和上级要求,县级统筹采用按需统筹的方式下达。镇(街道)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参考县级统筹使用价格标准协商决定。 4.明确使用范围。针对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县政府投资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民生项目、县委、县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安排县级补充耕地指标。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2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3-8423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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