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44号)精神,为更好推进嘉善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嘉善县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运营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通知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是指: (一)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指承担县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职能的阵地。 (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指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养育照护三位一体健康管理服务的阵地。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且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基本导向,自愿在浙江省智慧托育系统申请普惠认定,并经县卫生健康局确认通过的机构。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指经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的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养育照护小组”“家长课堂”等活动,为婴幼儿及家庭提供可及的科学育儿阵地。 (五)向日葵亲子小屋。指经县计划生育协会验收,服务于婴幼儿及家庭的照护阵地。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亲子活动,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宣传优生优育知识等。 二、补助标准 (一)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由县财政给予每家6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备案托位数),按24月龄以上300元/人/月、12-24月龄500元/人/月、12月龄以下700元/人/月由县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家运营补助,上述经费由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镇(街道)财政可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 (五)向日葵亲子小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家运营补助,上述经费由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镇(街道)财政可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 三、补助方式 (一)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每年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补助一次,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医疗单位。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年申请补助两次,由属地镇(街道)初审,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复核,最终由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托育机构。以机构实际入托人数进行奖补,按照运营奖补标准据实计算,入托婴幼儿实际收托日满一个月的(满一个月指当月婴幼儿实际收托日≥当月法定工作日),按照运营奖补每月标准发放;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收托日折算(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每日补助资金=运营奖补每月标准÷当月法定工作日数)。补助对象及金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予补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向日葵亲子小屋每年申请补助两次,由镇(街道)进行考核,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复核考核结果,最终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县计划生育协会对上述结果进行确认并将县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全额奖补,80-89分予以80%奖补,60-79分予以60%奖补,60分以下不予以奖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予补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长效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资金保障,强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益属性,将其作为保障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按职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开展资格审核、运营监管、考核评估等工作,县财政局、各镇(街道)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及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支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托育机构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入托负担。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