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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组织制定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规定;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 指导和监督检查镇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立案查处全县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土地信访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四) 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编制和审核补充耕地方案,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 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办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地籍测绘行业管理。
(六) 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等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 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 用、供地等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八) 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开采登记,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九) 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
(十) 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总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国家及县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勘成果;监督、验收矿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造矿活动。
(十一) 安排并监督检查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负责国土资源规费等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十二) 制定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 领导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国土资源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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