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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4 15:5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48号)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527号)等文件精神,县法制办会同县公管办、县发改局对我县2012年以来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列入保留范围的县政府及县府办名义出台的4个文件予整合归并和调整处理:

1.《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意见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92号)所规定的内容,由县公管办另行发文明确,原文件同时废止。

2.《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4号)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审批程序的通知》(善政办发〔2012〕178号)予以整合,归并为《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

3.《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5号)被《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替代。

附件:1.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2.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1

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公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项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负责县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督促纠正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七)协调、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县发改局协同县公管办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规定。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等项目可以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

第十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项目按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

(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嘉善招标采购网及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报名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提交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牵头召集审计、财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一般项目报县政府分管招投标交易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报县政府分管招投标交易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进行审核,并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凡未经以上程序审议通过,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一律视作未按批准或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报名相关资料;

(四)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必要时招标人召开标前会议;

(六)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八)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招标人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同时抄告县公管办。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县公管办的监督。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书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费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县公管办的监督。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县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要求招标人重新备案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部分特殊材料、设备确需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的,其总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10%,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非主体部分专业工程可以进行专业分包,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除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外,还必须明确分包部分的具体内容、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程序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制定,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不高于招标项目预算价,预算价下浮比例按我县相关规定执行。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人异常报价甄别方式,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确定,并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县公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合格投标申请人在3个(含3个)以上的,应当允许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审法,合格投标申请人在3个(含3个)以上的,应当允许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项目特殊也可以采用定量评分法,并按排名确定不少于9个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在3个(含3个)以上不足9个的,应当允许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

合格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项目非主体部分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具体内容及分包单位所需资质等级等情况,并由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禁止分包的除外。属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执行暂估价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县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我县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项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前,招标人应当通知县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内容。

所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参加开标会议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拒收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最多只能指派1名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在开标前确定,并报县公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应当予以纠正。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从县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另行聘请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另行聘请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开标前一天提出备选名单,原则上按1/3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另聘的专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未通过的;

(三)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没有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不符合要求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文件有串通投标行为等嫌疑的须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县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相关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内容向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同时抄告县公管办。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应当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当向县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费用按价格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县公管办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对开标有异议的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审批程序的通知》(善政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成立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本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日常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机构。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公管办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以下(不含)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以下(不含)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以下(不含)的。

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简易交易方式确定承包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公管办发文另行制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及采用简易交易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交易,严格遵守各项规则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项目已办理规定的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报名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等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招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工程前期有关资料;

(二)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三)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五)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八)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九)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3天公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应当实行联审制度,接受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控制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原则上由投标人直接确定报价,确无法直接确定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10%。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实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经理资格等。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设定投标人异常报价甄别方式,以防止恶性竞争、低价抢标。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并按照规定编制预算造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应根据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工期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报招采办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可以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退还。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前,招标人应当通知招采办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内容。

所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参加开标会议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拒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最多只能指派1名代表参加。除招标人代表外,评委成员一般应当在本级评委库或者县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另行聘请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未通过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采办。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注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有法定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在评标报告收到之日起的3日内在相关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招采办或者相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7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5号)同时废止。


善政发〔2016〕1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