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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姚庄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4 14:57 浏览次数: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姚庄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姚庄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姚庄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房建设管理,有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嘉善县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家庭户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农民建房用地手续。镇人民政府受县住建局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竣工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各行政村负责本村区域范围内农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农民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先拆旧后建新。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六条 农业户籍家庭户,按本办法提出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一)地上建筑物出卖或者赠予他人且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已享受拆迁安置或“两分两换”和农房改造集聚政策的;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户型人口标准认定

家庭在册农业人口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已领取本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供计生部门证明的未婚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下列特殊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农业人口:

(一)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下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

(二)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未婚独生子女如户口已迁出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一人计算;

(三)原本村农业户籍的现役义务兵按照农业人口计算;士官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且未享受房改政策按照农业人口计算;

(四)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正在服刑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

(五)随父母共同生活、未享受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的未婚子女按实际人数计算。

第三章  建设地点、标准、方式、价格

第八条 建房地点

各行政村按规划的新农村集聚点进点建房,集聚点分为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保留拓展点、自然村落保留点(详见附件)。

第九条 农民建房的标准应以《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标准为原则,且须按各行政村村庄规划具体实施;在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新建住宅,只可建造联排房户型;在保留拓展点的保留区块和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建房,可建造独立式户型或联排房户型。

(一)户型标准

1. 大户户型:户内人口为五人及五人以上,占地面积:联排房不得超过90平方米,独立式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户型:户内人口为三至四人,占地面积:联排房不得超过80平方米,独立式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户型:户内人口为二人,占地面积:联排房不得超过70平方米,独立式不得超过75平方米。

4.一人户另行安置公寓房。

5.无房户(是指无农村宅基地的本镇农业户籍家庭户)、新增户(是指符合国土部门新增户认定标准的农户)不准自行建造住房,另行根据规定认定的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以公寓房形式给予安置,套内不可分割面积每户控制在40平方米之内。

(二)层数与层高:联排房建造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村庄规划中建造区域有明确层数、层高要求的,应按按规划要求建造。联排房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3米(自室外地面起算,檐口高度按照规范计算),联排房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4米(自室外地面起算,檐口高度按照规范计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檐口高度按照规范计算)。

(三)外观要求:农民建房的建筑造型、建筑风貌和色彩基调应当与村庄规划的村庄设计要求相协调。

第十条 建造方式与价格

(一)联排房、独立式由农户按照统一规划的区域,根据统一提供的房屋施工通用图等,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泥木工匠或施工企业建造。建造价格由农户与施工方合同约定。

(二)公寓房由镇、村委托施工单位统一建造。人均40平方米标准面积部分按建房成本价计算,套内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安置价格、层次差价、车库价格以相关建设主体或代建主体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联排房及独立式补助与奖励

(一)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节地奖。联排房大户户型每户奖励2.8万元;中户户型每户奖励2.4万元;小户户型每户奖励0.4万元。独立式不予奖励。

(三)建房规范奖。农房的层数、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造型、色彩基调、旧房拆除等在竣工验收时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

联排房:大户户型每户奖励0.9万元、中户户型每户奖励0.8万元,小户户型每户奖励0.70万元。

独立式:大户户型每户奖励2万元、中户户型每户奖励1.75万元,小户户型每户奖励1.2万元。

(四)异地建联排房残值回收奖按照房屋评估重置价的20%予以补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户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必须同时出具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如果提供不出“两证”,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事实存在,则由国土所、村建站会同所在村联合确认,并出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应提供户籍人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建房户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镇农房改造集聚办。

(二)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组织村建、国土、联村干部等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联合进行实地踏勘。拍摄原有占地地貌照片和原有房屋结构照片,实地丈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绘制平面位置图。

(三)经联合实地踏勘后,将申请建房户有关情况在所在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四)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聚点的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村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集聚点的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国土)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地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农用地转用批次材料上报审批。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组织进行联审,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收回原“两证”。

第十三条 申请建房,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姚庄镇农民建房申请表》;

(二)申请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需提供资料;

(三)村民委集体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原有住房用地情况、土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规划图;

(六)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或农居通用图;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农户在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交通、供电、水利、农经、文化旅游等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审批批准 。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建房农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泥木工匠或施工企业建造的,要求对施工方资质与施工协议进行备案,相关材料交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镇村建部门核实备案。农户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协议),交由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建房农户在取得建房许可后,应当通知施工方及时开工建设,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建房农户在取得审批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定位放样,村民委员会上报后,由镇农房集聚办牵头,组织村建、国土、联村干部、所在村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 建房农户和施工方按照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房屋施工通用图进行按图施工,在开工前,由施工方向村民委员会缴纳二万元的规范建房行为保证金,做到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 “四到场”。

第十九条 开工建设。房屋开工建设后,由镇村建、国土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各村应当加强日常监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合同(协议)约定条款和施工图及时开工、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验收把关。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政村报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后,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组织村建、国土部门现场验收,村建站与国土所分别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退回施工方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权证注销与颁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由相关部门颁发权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法占地、未经审批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镇、村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违规建设,妨碍公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村

新社区名称

新社区性质

姚庄村

姚庄新社区

中心集聚点

武长村

新景港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清凉村

清凉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南鹿村

南鹿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横港村

横港新社区

保留拓展点

北鹤村

北鹤南北姚浜

保留拓展点

展幸村

新景港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展幸莲花泾

自然村落保留点

展丰村

展丰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俞汇村

俞汇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俞汇荡湾里

保留拓展点

俞汇盛家湾

保留拓展点

俞北村

俞北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俞北池家浜

保留拓展点

金星村

金星新社区

保留拓展点

中联村

中联杨家浜

保留拓展点

界泾港村

界泾港张安村

保留拓展点

丁栅村

丁栅新社区南栅片区

保留拓展点

丁栅荡店浜

保留拓展点

丁栅洪字圩

自然村落保留点

北港村

北港新社区

保留拓展点

银水庙村

丁栅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沉香村

丁栅新社区

一般集聚点

沉香江家港

自然村落保留点

渔民村

渔民村

自然村落保留点


姚政[2016]68号——关于印发《姚庄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姚庄镇(姚庄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