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和各驻镇单位: 现将《姚庄镇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庄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姚庄镇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嘉兴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84号)文件要求,结合姚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一致,可以分离。 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第三条 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不能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第四条 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独立的登记方式,即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由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于办公使用”;经营场所按照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办理登记。 经营范围不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登记。 第五条 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改商”): (一)电子商务; (二)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三)咨询策划; (四)工业设计; (五)股权投资; (六)商务秘书; (七)咨询代理; (八)动漫游戏开发。 “住改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浴室等 (二)仓储、物流业; (三)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KTV、夜总会、茶座等娱乐业; (四)网吧、电子游戏等游乐业 (五)汽车、摩托车修理及维护; (六)工业生产加工业; (七)存储、销售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 从事本细则规定的第四、第五条以外的经营项目,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本栋建筑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使用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二)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使用租赁或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他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四)租用或借用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用或借用军队、武警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租用或借用各类市场房产的,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提交的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属于转租房产的,可由转租人确认。 无法出具房产证复印件的,属于商品房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征收安置房的,提交征收安置协议、安置定位单、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属于农村自建房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被司法判决确认的,提交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在农村的,提交镇或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其中经营用房可以直接登记;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需提交“不得以本次企业登记作为今后征收补偿依据并按严格执行征收政策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工商登记不影响房产的性质。 第十条 推行“一照多址”、“集群登记”、“一址多照”以及其衍生的“工位号注册”登记制度,主要面向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进行住所登记,如××路××号××大楼×楼(××室)——××工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申请企业住所或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住所或企业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或企业经营场所,或利用非(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二)对于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或企业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应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或管理; (四)对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姚政[2016]88号——关于印发《姚庄镇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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