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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2 16: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嘉善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退役士兵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退出现役并符合条件被安置到嘉善县的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本县退役士兵安置管理部门,嘉善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置办)具体负责全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六条  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复工复职等相结合的办法。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县安置办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县安置办报到。

第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八条  县安置办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县安置办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一条  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政府发给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安置补助费,含基础安置补助、军龄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养老保险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等)。

第十二条  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计算(即自然增长机制);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增发10%,以此类推。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即6个月的发上一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1年的发50%,1年半的发75%),被批准提前退役的符合条件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一定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6个月的增发5%,1年的增发10%)。退役士兵无故滞留部队且滞留时间未计为服役时间的,滞留时间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时间。士兵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四条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具体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对军队院校淘汰学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是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有军籍学员,因学习成绩或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2年以上的,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且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后批准的,以及被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六条  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减)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8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6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4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2000元。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2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3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4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的减发5000元;不安心服役提前退役的减发6000元。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财政、镇(街道)各按50%的比例承担,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安置办核拨到镇(街道),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除汽车驾驶员外)由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选择参加函授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应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延期2年以上毕业的其学费由退役士兵自行承担或由承训单位负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相应免费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残疾军人,享受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待领取职工养老金后或被国有企业以上单位录用,转为享受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简称“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由县民政局、县编委办、县国资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年度接收重点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3个重点安置对象为一个安置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分别提供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实施安置,通过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岗位。如县安置办接收的本年度重点安置对象人数不足3人不能实施安置时,推迟至转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时再组织实施安置,具体按照下列方法实施安置。

当年度安置人数为3名的,分别安置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各1名;当年度安置人数为4名的,安置到事业单位编制岗位1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1名、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2名;当年度安置人数为5名的,安置到事业单位编制岗位1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2名、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2名;当年度安置人数为6名的,安置到事业单位编制岗位2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2名、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2名,安置人数超过6名,按上述办法依此类推。

如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提供的安置岗位),本人可以申请要求自主就业,并按照自主就业方式,由政府发给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凡由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岗位和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的重点安置对象不再享受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安置在财政支付工资合同制岗位的重点安置对象的工资待遇按照高于所在单位同工种合同制岗位人均一万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核分按百分制计分,考试分占40%,考核分占60%。

重点安置对象的考试与当年度全县事业单位招考同时进行,使用相同试卷,参加考试的重点安置对象单设考场、单独计分。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安置办共同组织实施,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重点安置对象的考核以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实施计分,考核计分由县安置办组织实施。考试与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每位重点安置对象的总分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从部队停止供给之月起,至开具安置介绍信或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当月止)按照当年本县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计发放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由县安置办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人社部门公布的基数下限执行。生活补助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个人部分从生活补助费中扣除。

第三十条  符合本轮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对象,本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考试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按自主就业安置,并不再提供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机会。如录用对象主动放弃选择岗位的,作自主就业安置,其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县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后,在有效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作自主就业安置,其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自主就业安置的,需办理自主就业公证手续后,县安置办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排重点安置对象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重点安置对象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重点安置对象上岗,并与重点安置对象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二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重点安置对象,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四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复工复职

第三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入伍前工龄和军龄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自主就业。

第三章  保险关系接续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本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工资等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用人单位应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四十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军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我县原县安置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嘉善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善政〔2000〕69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2〕141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3〕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善政发〔2016〕129 号(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