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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1-26 14: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善政发〔2015〕146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嘉善县大众创业促进机制改革方案的复函>的通知》(善政发〔2015〕149号)等文件,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导向。把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休闲旅游业、健康服务业、现代商贸业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二、积极支持大众创业

(一)实行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发挥创业贷款作用。将小额创业贷款调整为创业贷款。将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扩大到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其中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合伙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

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创业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代偿95%(含贷款期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含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和逾期利息及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三)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县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全县职业学校要普遍开设创业课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在全县认定一批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指导培训、创业骨干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2000元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创业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五)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镇(街道)、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启动运营满一年,入驻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对被县、市、省、国家新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推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邮站、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服务站需配备电脑、打印机、壁挂显示器、上网设备等必要设施,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对半年内网上交易额达到5万元、网上交易300笔以上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每个站点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认定,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七)树立创业典型,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典型评选、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获得县、市、省、国家级创业典型人物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优胜奖2000元的奖励。市级及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胜奖5000元的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期限为登记注册(初次创业)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600元。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岗职工总数2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贷款,创业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力度,深入组织实施“金蓝领”人才计划,重点加强对紧缺急需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着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精准度。

鼓励培训机构免费为城乡劳动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在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报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审核,给予直补培训机构。对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审核,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补贴。并给予劳动者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获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标准的60%给予补贴。

鼓励劳动者个人自费到县内外培训机构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参加全国、全省统一技能鉴定或紧缺急需工种技能鉴定的,2年内凭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申报,按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直补个人。

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直补企业。

对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学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学校,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3000元奖励。

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一次性补贴3万元。

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一次性补贴2万元。

对获评的县级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企业从县外新招用高技能人才,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审定,参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上述培训政策的对象为本县户籍居民和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居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在全县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订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职业培训监管考核制度,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核发程序,对未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培训办班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考核鉴定的,不予核发证书。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本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1500元的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被认定为“嘉善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贴,另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补助总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被认定为省级见习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的见习单位,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其中市级、省级见习基地补助80%、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100%;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

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按上述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和保费补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生活补助和商业保险费,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并可按该见习单位同类职工的标准补缴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见习单位补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办法,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从事专职人力社保协理员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个人不重复享受就业补贴。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一(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加强分类管理和工作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安置,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一、失业(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三项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农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

(六)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统筹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推行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清单制度,强化经费保障,镇(街道)及以上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和其他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民营职介机构、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承办公益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参会企业达到30(含)家以上,提供岗位150(含)个以上,给予每场5000元的补贴,每增加1家参会企业增加补贴200元,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市外(境内)参加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经费补贴。对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境外参加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住宿费50%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建立创业项目库,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建立创业导师库,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免费参加创业师资培训考核,对培训合格者进入县级创业导师库。鼓励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对进入创业导师库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全县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全县协同,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四)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探索建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镇(街道)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县发展改革、县统计、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嘉善县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及注册资本数据,县税务部门要将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数据,县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县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数据,县残联要将持证残疾人数据及时提供给县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县级创业大赛是指县委、县政府或县大众创业促进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办的嘉善县创业大赛。

小微企业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09〕103号)同时予以废止,其他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信息来源: 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