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水利站、全县各水利施工企业: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善水利〔2015〕77号)自2016年1月试行以来成效显著,完善了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机制,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保障了水利行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在试行期间,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不断完善,诚信考核管理办法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决定对《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附件: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嘉善县水利局 2017年6月17日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水利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水建〔2010〕33号)、《嘉兴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嘉建〔2016〕2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在本县水利施工活动中承接200万元以上合同额的水利施工企业。 (二)在本县水利施工活动中承接200万元以下合同额的,且从未进行过诚信考核的水利施工企业,经施工企业书面申请县水利局同意后可纳入诚信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实施水利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水利施工企业诚实守信意识。以“政府推动、透明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载体,促进水利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考核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及施工合同对水利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工程项目部的诚信情况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评价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的配合下负责实施对水利施工企业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县水利局公示、公告,并抄送县监察局、县审批中心公管办。
第六条 本办法的考核周期为半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期满自动进入下一考核期。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考核由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和项目部诚信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二)项目部诚信考核:主要对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施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如相关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停工、行政处罚、民工欠薪事件等)进行量化考核。具体以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考核扣分不保底。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二《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结果
第八条 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以100分为起始基础分。 主要考核依据如下: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收集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准确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得分=100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扣(加)分+企业所属所有项目部的诚信考核的平均扣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AA、A、B、C、D五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一)1、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95(含)分以上,且项目部考核平均减分少于等于15分。 2、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不大于20分。 同时满足上述1、2项条件的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类,满足上述第1项但未满足第2项条件的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类; (二)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且项目部考核平均减分少于等于20分,且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少于等于25分,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类; (三)考核得分80(含)分以上,且项目部考核平均减分少于等于25分,且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少于等于30分,考核等级为一般,信用等级为B类; (四)考核得分70(含)分以上,且项目部考核平均减分少于等于30分,且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少于等于35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五)考核得分70分以下,或项目部考核平均减分大于30分,或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大于35分,考核等级为较差,信用等级为D类; 若纳入诚信考核的水利施工企业只承接一个项目的,只对该企业的考核得分和单个项目部考核减分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等级调整动态管理规定 (一)水利施工企业上一期考核等级为AA级或A级的,在下一期因无在建工程而未参加考核的,诚信考核等级可延续。本条可追溯本文件发布前的诚信考核结果。 (二)被考核水利施工企业被我县、市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告的,当期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三)被考核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一考核周期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1.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连续两次考核都为D类的施工企业; 3.发生本条款(二)中所列情况的。 (四)被考核企业所属单个施工项目部在单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减分超过35分的,则该企业在当期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结果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通过嘉善县水利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运用。考核结果逾期未公布的,诚信考核等级延续上一期。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应用参考县水利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合发文。
第十四条 根据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AA及A类企业,企业信用程度优良。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B类企业,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C类企业,企业信用程度合格。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2.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一、企业受省级及以上、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表彰、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单位工程受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加3分。表彰、表扬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企业受表彰、表扬以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二、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被省、嘉兴市、嘉善县评为“标化”工地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一项目只取最大加分,不重复累计)。本条加分有效期为四个考核期。本县企业在县外获得的可加同等分值。 三、上年度获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AAA级加10分、AA级加5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四、企业被本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减10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每次减 10 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附件2 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项目部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一、履约信誉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2、未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的,或变更后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3、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且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每缺一人扣2分。 4、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月到岗率与合同承诺不符合的,每人次扣2分。 5、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未及时配合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每次减5分。 6、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该项目减5分。延误达到中标工期一倍以上的,该项目减10分。减分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送达质监站的“工期延误情况说明函”为依据。 二、项目检查 1、工程项目因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被本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2、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书面“监督检查意见”的,每次扣5分。 3、对质监站下发的检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回复的,每次扣5分; 4、在监督检查中,建筑原材料、试件或实体质量经“飞检”或“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每组次减5分; 三、安全生产 1、未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的,每次减5分; 2、对突发性、应急性事件(如灾害天气等)处置不力或未及时处置的,每次减10分; 3、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实施的,减5分;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人减2分; 5、项目部办公区及现场标牌设置不规范的,减2分; 6、未按合同约定购买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减10分。 四、工程质量 1、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未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每次减5分。 2、承建的本县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及时录入省水利厅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的,每次减5分。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存在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即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每次扣5分。 4、未报验即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报验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 5、未进行施工自检或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5分。 6、工程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进行见证取样,自检的数量及频次不满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要求,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每次扣5分。 7、施工档案资料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5分。 8、施工材料、设备选用不规范,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全,每次扣5分。 五、项目法人对项目部的评价 项目部未能积极配合项目法人的管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合同履约不到位的,减0-10分。 善水利〔2017〕47号(关于对“嘉善县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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