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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姚庄镇渔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8 15:21 浏览次数:

各村、有关部门:

现将《姚庄镇渔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姚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姚庄镇渔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解决渔民户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培育现代小城市,统筹城乡一体发展,建设富裕幸福新姚庄,结合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作,制定如下姚庄镇渔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

一、安置对象

具有姚庄镇渔民户籍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的渔民,具体分为无房户、临时房户、面积狭小户(住房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面积一般户(住房面积人均大于13平方米且住房面积少于120平方米)、面积较大户(住房面积人均大于13平方米且住房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五类。

二、人口认定

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以后除人口自然增长外(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其他人员不再计算计入安置人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家庭在册渔业人口,领取本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子女按两人计算。下列特殊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渔业人口:

1.原本村渔业户籍的未婚独生子女如户口已迁出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一人计算;

2.原本村渔业户籍的现役义务兵按照渔业人口计算,士官及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士官按一人计算;

3.原本村渔业户籍的正在服刑人员按照渔业人口计算;

4.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与奖励

安置方式有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困难家庭租房安置,渔民户以户为单位,可择一选择安置方式。

(一) 公寓房安置

1.安置地点

横港村渔民户籍的公寓房安置地点在姚庄新社区,俞汇村渔民户籍的公寓房安置地点在俞汇新社区,渔民村渔民户籍的公寓房安置地点在丁栅新社区。

2.安置价格结算与面积认定

分为201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公寓房(以下简称现房)和2017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公寓房(以下简称期房)。

(1)现房安置的,中心价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套内不可分割超面积部分结算价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期房安置的,中心价暂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最终以房屋造价加办证费等相关费用均摊后结算确认,套内不可分割超面积部分结算价为中心价加900元/每平方米确认;车库层按600元/平方米结算。具体以公告为准。(以下简称第“3.1.2.1”条)

(2)无房户、临时房户、面积狭小户、面积一般户安置面积认定与价格结算

1人户:可选择70平方米户型,其中40平方米按中心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按套内不可分割超面积部分结算价结算。

2~3人户:可选择7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期房还可选择90平方米户型,其中70平方米按中心价结算,其余面积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

4~5人户:可选择9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也可选择70平方米户型,按中心价结算,90平方米户型与70平方米户型之间差额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贴补。期房还可选择120平方米户型,其中90平方米按中心价结算,其余面积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

6人及以上户:可选择12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也可选择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按中心价结算,120平方米户型与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之间差额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贴补。期房还可选择2套70平方米户型,其中120平方米按中心价结算,其余面积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

(3)面积较大户安置面积认定与价格结算

120平方米≤住房面积<140平方米的面积较大户:可选择不多于2套7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

140平方米≤住房面积<160平方米的面积较大户:可选择不多于1套70平方米和1套9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

住房面积≥160平方米的面积较大户:可选择不多于2套90平方米户型,按第“3.1.2.1”条结算。

面积较大户也可参照无房户、临时房户、面积狭小户、面积一般户进行安置面积认定与价格结算。

(4)住房面积大于所选户型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贴补。

(5)房源数量与户型面积以公告为准。当申请报名数大于房源数量时,以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6)层次差价

以规定的中心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具体层次差价以公告为准。

(7)期房的房屋及土地性质

期房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户应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物业公司管理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条例规定收取。

3.补助与奖励

(1)对渔民户的农村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给予50%的补助。对渔民户的住家船由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给予75%的补助。

(2)减免基础设施费。

(3)搬家费:一次性补助每户800元。

(4)腾房过渡奖励:必须对原有房屋、住家船腾空移交后给予每户每月200元及每人(实际在册人口)每月100元的补助,补助至交房之日起止。

(5)补助:参照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政策由镇财政予以补助,无房户和临时房户补助3万元,面积狭小户补助1.125万元。

(二)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渔民户须出具住房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并腾空原有农村住房、住家船后按安置程序进行补助奖励结算,如自行购房实际费用少于其原有住房类型相对应的补助标准额度的,一律按实际发生的资金额补助。

1.对渔民户的原有农村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给予50%的补助。对渔民户的住家船由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给予75%的补助。

2.给予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8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搬家费:一次性补助每户800元。

4.补助:参照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上级补助政策由镇财政予以补助,无房户和临时房户补助5万元,面积狭小户补助3.125万元。

(三)困难家庭租房安置

1.对象:符合本实施办法安置对象的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的渔民户。

2.租房补贴面积标准: 1-2人户按36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家庭按人均15平方米予以补贴。租房补贴费用标准:持有低保证的渔民户,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持有低保边缘户证的渔民户,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贴9元/月。

3.发放时间为按季度发放。

4.补助与奖励

(1)对渔民户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给予50%的补助。对渔民户的住家船由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后经渔民确认的资金总额,给予75%的补助。

(2)搬家费:一次性补助每户800元。

(3)补助:参照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上级补助政策由镇财政予以补助,无房户和临时房户补助5万元,面积狭小户补助3.125万元,该补助金转到所在村集体账户,用于每季度租房费用发放。该补助金用完后的租房补贴费用按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规定执行。渔民户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户条件的,自取消保障资格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过渡期满后,不再享受租房补助。

四、安置程序

1.申请。渔民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报名时间以公告为准。)

2.审批。村民委员会初审后,统一向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申报,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批。

3.评估。经准入审批后,由评估公司对有房渔民户住房、住家船等进行评估。

4.公示。评估后由渔民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

5.签约。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组织进行渔民户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有房、有住家船渔民户还须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补助协议,并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同时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注销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6.腾房。腾空住房及住家船拆解时间以公告为准。

7.结算选房。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组织进行结算、选房(选房方式另定)、交房。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8日起执行。姚政[2012]187号文件《关于印发〈姚庄镇渔民住房集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姚政[2017]19号——关于印发《姚庄镇渔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姚庄镇(姚庄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