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办〔2016〕82号 各市、县(市、区)农办(扶贫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夯实新一轮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扶贫办)、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低收入农户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详见附件) 附件: 浙农办〔2016〕82号 认定标准文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