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完善我县土地储备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全县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总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蓄水池的作用。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农经、经信、环保、水利、文化、住建、交通、审批中心(公管办)、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债券数量等信息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六条 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我县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九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证书。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临时利用及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管护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由其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当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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