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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内容已修改,请见善政办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18-12-07 16: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更好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走科技兴农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农科发〔2012〕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善县人民政府设立“嘉善县农业丰收奖”(简称县丰收奖),县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县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农民增收手段等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的单位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协会和家庭农场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县丰收奖的产生,实行专业评审和县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丰收奖奖项设置。

县丰收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项目,由县政府颁发奖状,并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主要完成人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每年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共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由县政府颁发奖状。

第六条 县丰收奖评定标准。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效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非常显著,在全县乃至全市都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效益)达到县内先进水平;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县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效益)达到县内较高水平;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较为显著。

第七条  建立县丰收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项目,应是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重点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面积大、示范效应强,对保障粮食安全、加快“两区”建设、创新农作制度、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经审核后列入当年度拟申报县丰收奖计划的项目,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评审;

(二)成果无争议;

(三)当年度已申报省、市丰收奖和县及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县丰收奖;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县丰收奖项目申报。

县丰收奖申报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申报项目实施1年以上,由申报单位组织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核查后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报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4.申报项目应用及效益证明;

5.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6.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统一用仿宋四号A4纸打印,一式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书电子文档。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包括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方案设计、技术推广和组织协调等,并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排列顺序及其他相关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申报项目实际工作时间1/3以上,且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列,第一完成人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制定、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创新发展等。县丰收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上报13人、11人、7人。镇(街道)农技人员和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社会化农技人员不少于总数的80%;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一般不得作为两个(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公务员一般不可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性质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县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在专业评审组初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县丰收奖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但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认可。

第十三条  被评审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专业评审组成员、县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县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在嘉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结果报请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效益计算。

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农业科研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或《农业科技工作的经济评价方法》计算,农机、水利等项目可按相应行业测算方法计算。

第十七条  拟申报嘉兴市农业丰收奖的项目须实施一年(含)以上,拟申报浙江省农业丰收奖的项目须实施两年(含)以上。

第十八条  对获得县丰收奖奖励的人员,所在单位可将获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丰收奖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查证属实的,报县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丰收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能担任评审人员。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善政办发〔2018〕114号(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pdf

善政办发〔2024〕3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