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规范性文件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1 13:4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利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2015〕9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4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的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的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6.5%,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

二、调整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退休免缴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待遇:

(一)达到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医保缴费年限男职工须满25周年、女职工须满20周年;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自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2002年10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期间,须连续参保并缴费(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201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办理时我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缴,计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记个人账户。

三、调整退休免缴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退休免缴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标准建立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四、调整异地就医相关规定

(一)异地就医包括下列四类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连续在异地居住生活达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本县转诊规定的人员。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均须经我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跨省异地住院刷卡结算使用就医地目录,按参保地待遇结算,实行就医地管理。跨省异地住院结算方式只能从联网实时刷卡结算或回参保地手工结报(报销目录按浙江省规定执行)中选择一种,不得二次选择。

(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前,须经我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符合我县分级诊疗规定的异地转诊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前,须到县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四)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

(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就医备案地市或省份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本县就医报销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异地转诊人员在嘉兴市外异地就医的,按《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报。

五、调整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一)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为省内三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品种、使用管理和作价差率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将中药饮片纳入县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凭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可至县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中药饮片。

2.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认真做好中药饮片的匹配和中药处方的审核工作,每次中药饮片不超过7贴,贴均费用不超过30元。

六、调整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等影响,需到当地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购买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培美曲塞、地西他滨、吉非替尼、伊马替尼、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及利鲁唑等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按《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报。

(二)因转院、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未能刷卡结算的(县内定点零售药店除外),应在出院或就诊之日起一年内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后按自然年度统筹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通知。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