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寓房标准价格:580元/平方米,根据安置房区位差价系数修正后确定。 二、公寓房产权调换价格:960元/平方米,根据安置房区位差价系数修正后确定。 三、公寓房成本优惠价格(即《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62 号)中的公寓房优惠价格):3510元/平方米,根据安置房区位差价系数修正后确定。 四、公寓房市场优惠价格(即《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62 号)中的公寓房市场价格):6110元/平方米,根据安置房区位差价系数修正后确定。 五、公寓房成本优惠价格仅限于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以内;公寓房市场优惠价格仅限于因安置房面积不匹配导致选房面积再超过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以上部分,但限于20平方米以内;再超面积部分按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征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 六、区位差价系数表和区位差价系数图,详见附件。 七、多层、高层及小高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率,详见附件。 八、公寓房配套自行车库价格:1000元/平方米。 九、汽车库(位)等未公布的相关配套设施价格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 十、上述价格标准为划拨土地价格,如安置房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的,须在标准价格、产权调换价格、成本优惠价格和市场优惠价格基础上增加相当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地价款,具体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 十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优惠价格减去标准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标准面积以外、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优惠价格减去产权调换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当选房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不得再选房,直接按货币安置给予结算补偿。 十三、各镇(街道)可参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62 号)执行,但涉及公寓房成本优惠价格和公寓房市场优惠价格的设定和标准,应重新制订,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善政办发〔2013〕163号)同时废止。2018年4月1日之前已实施征收地块(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区位差价系数表 2.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区位差价系数图 3.多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4.高层、小高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区位差价系数表 附件2.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区位差价系数图 附件3.多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附件4.高层、小高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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