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是指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且符合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是指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之一的房屋。 改变用途的房屋是指实际用途与产权登记记载的用途不符合的房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房屋征收、规划、建管)、国土(不动产登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对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应留存影像、图片资料,固定证据。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形成测绘成果。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造、居住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出具具结书;逾期未提供的视为同意公告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其开展经营活动所需其他证照等证明,并出具具结书。 第六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对认定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建筑,可视作合法建筑认定。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建成的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部分,可视作合法建筑认定。 在1990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虽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使用期限届满后未拆除的建筑、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部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同一征收范围内,若已享受奖励或有多处认定为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其认定部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相应报刊予以公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确定权利人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补偿决定依法由公证机构提存保全,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自行提取。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调查,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区分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改变用途延续使用的证明材料,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其他证照,并连续经营至政府公告确定征收范围之日满2年(含)以上的,根据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以商业用房评估价(扣除相应的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与住宅评估价的差价的7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三)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相关部门及单位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偿,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三类”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善政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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