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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推动更高水平的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动农房集聚和美丽乡村建设,现结合魏塘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符合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按程序进入公寓房安置。 (二)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公寓房安置工作应坚持阳光透明,重大环节向社会公开,充分体现公开、公平。 (三)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充分利用街道配套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公寓房安置的规划布局。 (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在兼顾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农户利益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街道公寓房安置工作。 二、安置对象 (一)各行政村有宅基地且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宅基地的农户。 (二)各行政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自愿永久放弃宅基地安置政策的农户(简称刚需户)。 三、安置程序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并提出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权利,由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方可申请魏塘街道公寓房安置。申请人填写《魏塘街道公寓房安置申请表》。 (二)核实。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农房集聚办)初核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复核。 (三)评估。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置换户的农村合法户型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和附着物进行评估(包括初评、复评)。 (四)认定。由街道农房集聚办根据国土部门核定的户型面积,与农户办理户型认定手续。 (五)公示。街道农房集聚办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签约。经公示后,由嘉善县魏塘新市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市镇公司)受所在村集体委托与农户与签订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安置住房类型、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签约时应上缴永久放弃宅基地承诺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七)腾房。放弃原有宅基地的农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须在约定时间内拆除原有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和附属物等,并由街道农房集聚办按拆除要求进行验收。 (八)选房。由街道农房集聚办组织农户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九)交房。农户按照选定的房屋进行预结算,扣除原先缴纳的预付款与新市镇公司结清账目后,办理交房手续。 (十)注销。由农房集聚办会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永久放弃宅基地承诺由街道、村、本人以及国土部门一式四份分别存档保留。 (十一)办证。安置公寓房的农户,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证(划拨)等,税费由住户缴纳。 四、户型(人口)核定 户型(人口)由国土部门按《嘉善县关于修改《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以该户启动评估日为基准日。 五、安置政策 (一)安置面积。按户内人口每人40平方米标准面积安置或按照审批的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二)安置价格。 1.标准面积价格:标准面积内安置价格按2900元/㎡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公寓房层次差价以细则公布为准,下同)。 2.产权调换价格:标准面积外,合法建筑面积内按3400元/㎡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 3.不可分割价格:每户因公寓房面积不匹配导致选房面积超过审批的合法建筑面积的为不可分割面积,不可分割部分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不可分割的面积价格以3900元/㎡结合层次差价进行计算。 4.市场优惠价格:再超过不可分割面积的安置面积价格以市场优惠价格6110元/㎡元结算。 以上安置价格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后安置价格重新制定。 (三)安置方式。每户公寓房安置户原则上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协议。因户型原因安置户选择安置剩余面积小于20平方米以下的不作安置视作自愿放弃享受面积,其不足部分以不可分割的面积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六、奖励补助政策 (一)旧房置换奖励补助 1.旧房评估补助 对自愿置换的全部农村住房、农村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评估标准以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准),对评估结果经本户确认的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给予70%的补助。 2.签约腾空奖励 原有住宅、原有旧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在2018年12月31日前腾空旧房的,奖励8万元/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腾空旧房的,奖励4万元/户。2019年12月31日后签约、腾空旧房的农户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3.农村宅基地置换奖励。 按该户原有农村合法审批宅基地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其合法审批的非住宅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4.其他补助 (1)不抢装修补助费 按时签约、腾空、不抢装修的,给予原合法户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5元的补助。 (2)搬家补助费 参与安置的置换户,每户补助搬家费1500元,每户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 置换户选择公寓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给予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置换户选择期房安置给予期房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500元,另按照户籍人口(实际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1400元/月。 (二)公寓房安置奖励 为鼓励选择公寓房安置,在通过县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符合宅基地安置政策但选择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的、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多层安置奖励。对选择多层公寓房(六层及以下)的安置家庭户,按国土部门认定的户型,一人户奖励2万元/户、小户型奖励4万元/户、中户型奖励6万元/户、大户型奖励7万元/户。 2.高层安置奖励。对选择高层公寓房(七层及以上)的安置家庭户,按国土部门认定的户型,一人户奖励3万元/户、小户型奖励6万元/户、中户型奖励8万元/户、大户型奖励9万元/户。 安置户既选择多层公寓房又选择高层公寓房情况的,只能在多层或高层公寓房奖励中就高享受一种奖励。 (三)联户联片搬迁集聚奖励 为鼓励农户联户联片搬迁集聚安置,2018年12月31日前凡农户联户联片搬迁集聚率达到100%的,给予搬迁集聚户每户奖励15万元(以社为单位,同一批次各社原独立审批的住宅为计算标准)。2019年12月31日前凡农户联户联片搬迁集聚率达到100%的,给予搬迁集聚户每户奖励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后签约、腾空旧房的农户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七、附则 (一)旧房置换奖励、补助资金在房屋腾空后一次性发放。公寓房奖励与联户联片奖励在交房时予以结清。 (二)旧房置换的农户在领取旧房置换奖励、补助资金时缴纳预缴房款。预缴房款标准为原有农村住宅合法审批建筑面积乘以1500元/㎡一次性缴纳,多缴不限,预缴房款计算利息(利率以细则公布为准)。已缴纳预缴房款的农户原则上选房后一次性结清,自交房之日起2年内未缴清剩余房款,则由新市镇公司退还预缴房款,该房屋另行安排。 (三)每套公寓房的代收费用按照代收代付的原则,由新市镇公司在交房时收取(包含物业维修基金、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办证涉及的税费等)。 (四)街道农村社区居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政策的渔民户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五)对街道“房在户不在”户(原有农村宅基地户内人员户籍现均为非农),可按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货币补偿或按其原有农村住房合法审批的建筑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该户公寓房置换价格按产权调换价格起结合层次差价计算。“房在户不在”户享受安置奖励补助政策中的(一)(三)奖励,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中的(二)奖励。 (六)对原有农村宅基地户内部分人员,现转为非农户口的,现不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按原合法宅基地审批占地面积的份额进行公寓房置换。该人员份额面积从该户置换面积内扣除。该户公寓房置换价格按产权调换价格起结合层次差价计算。该人员的公寓房安置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七)对随父母共同生活、未享受过安置政策(宅基地、公寓房、货币)的未婚独生子女,原为本街道农业户口现转为本县非农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积列入父母安置面积内。该人员的公寓房安置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八)凡选择公寓房置换农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应流转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安排。 (九)本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魏塘街道农房集聚中心点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魏街办【2017】7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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