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有的《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教育局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12日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进一步引导、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办园宗旨,积极为社会大众提供质量合格、收费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满足嘉善县城乡学前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是嘉善县范围内,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达到《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规定的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为上年度年检合格幼儿园。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收费合理,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教师资格证教师应当由专业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嘉善县教育局下发的学前教育招生指导意见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认定及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填写《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与相关材料一起上交至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二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查自评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全园幼儿收费清单一份及每班3张收费发票存根原件与复印件; 4.全园教职工名册一份(附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教职工缴纳社保凭证(由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盖章); 6.教职工工资待遇(近两个月工资表)。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1-6顺序装订。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对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与评审,对经评审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县教育局发文公布,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抄送嘉兴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统一标识,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不超过办学许可证的到期时间),实行三年一认定、一年一评估。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和星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各类收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专户,保教费在公开招生前二个月报送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后执行。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县教育局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指导意见开展招生工作,原则上按照“相对就近入园”开展招生。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或者发现问题较突出,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补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和乱收费、弄虚作假、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等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补助,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在园幼儿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妥善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幼儿园名称 | | 所属镇(街道) | | 等级 | | 举办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 园长 姓名 | | 园长职称 | | 联系 电话 | | 幼儿园地址 | | 办园形式 | 全日制 | | 上一年度专任教师平均年收入 | | 寄宿制 | | 园舍产权 性质 | | 办园 许可证 | 证号 | | 办学 许可证 | 证号 | | 到期 时间 | | 到期 时间 | | 办园规模 | | 大班 | | 中班 | | 小班 | | 托班 | | 幼儿人数 | | 大班 | | 中班 | | 小班 | | 托班 | | 教职工总数 | | 园长、 教师 | | 保育员 | | 保健 医生 | | 保安 | | 专任教师数 | | 一级 教师数 | | 二级 教师数 | | 三级 教师数 | | 未定 级数 | | 专任教师持证数 | | 专任教师持证 率 | | 保安持证数 | | 缴纳社保、 养老保险人数 | | 保教费 标准/月 | | 伙食费 标准/学期 | | 代管费 标准/学期 | | 承诺: 一、申报表内容及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属实; 二、严格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处理。 举办人签名: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 嘉善县教育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园舍产权性质请注明属于小区配套园、自有、租赁或其他。 附件2: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自查自评报告 主要内容:一、幼儿园概况;二、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理由陈述; 三、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查自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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