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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1 16: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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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范围。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各个审批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 2019年6月底,按浙江省统一布置,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县。

三、改革举措

(一)优化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分别由发改、规划、建设、规划部门牵头,联合责任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优化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1.全面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建设规划大数据中心,形成“一张蓝图”,在此基础上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智能辅助选址评估,开展项目生成和前期多部门协同预审,提高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效率。深化“标准地”制度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职权和条件监管的工作机制。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2.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对在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方案审查,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周边有利害关系时需完成依法公示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实施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依承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专家支撑、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并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进行设计方案联审,联审通过并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可与设计方案审查并联评审。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县政府确定公布。

3.全面整合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环节。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由建设、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共同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项目各方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引进县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建设单位可在嘉兴市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供应商入围单位中自主选择图审机构,便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尽早建立沟通咨询渠道,提升图审效率。

4.全面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制定“联合测绘”和“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制定联合验收计算规则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建设、规划、国土、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竣工验收、核实手续。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5.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五大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6.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 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以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二)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尽可能地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对于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可并入设计方案联审。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事项。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监理合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取消“建设工程有关申报材料备案”事项,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将有关信息推送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下沉延伸审批事项。对现有工程项目审批事项深度梳理。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要积极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向基层下沉和延伸。下沉审批事项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3.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纳入统一监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4.深化区域评价。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下同)、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价制度。对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5.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建筑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并符合建设条件要求。

(三)完善审批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各类协调机制,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生成,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2.“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部署总体框架下,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影像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3.“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健全进驻部门与办理窗口联动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涉批部门集中到位,涉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流程集成优化。进一步提高现场办理能力,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

4.“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5.“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同步推进改革涉及我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强化监管服务。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信用综合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全覆盖,将监管信息全面纳入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3.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嘉善县网上中介超市(淘中介)的功能及服务范围,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全过程考核监管。

4.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和完善项目代办制,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专职代办员队伍建设,整合县“红色代办”队伍到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网上申报、全程代办、沟通协调等服务。

四、统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在改革过程中,针对改革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设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要求,进行专项攻坚。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畅运行。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级部门要求推进实施。

(二)加强综合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集成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需要省、市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及时向省、市级有关部门提出。

(三)加强督查考核。由县督考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