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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9-01-31 16: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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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嘉善县划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平黎线(其中白水塘至嘉善塘之间的区域东至堰桥港〔堰泾港〕),南至白水塘河(其中伍子塘河以西的区域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320国道。

二、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博物馆、档案馆;

(四)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客(货)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九)消防重点区域(包括西塘古镇景区核心区域、“三老”〔即老街、老区、老宅〕场所集中区域、木业企业集中区域、蘑菇棚集中区域以及露天堆垛〔堆场〕区域等)安全保护范围内;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重大节假日期间或举办县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焰火晚会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西塘古镇保护区禁放范围由西塘镇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

五、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且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5米,C级产品不得低于5米,D级产品不得低于1米。

六、违反《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燃放禁止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发〔2016〕173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